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

(2023年,1.0版)

甲方: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原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申领人


第一条  申  请
        1.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有效且经过相关信息主体授权同意的。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并授权甲方:
        (1)在提供信用卡审批、贷后管理(包括账务催收)、额度核定及调整、资信核查(包括持续跟踪乙方信用状况)、异议处理和后续风险管理、客户服务等相关业务时,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包括经国务院或其他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合法设立的其他征信机构、公安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公积金中心、社保中心、国税局、民政局、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通信运营商、甲方集团成员(中原银行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的第三方合作机构(信用卡联名合作方、外包作业机构、第三方数据服务合作方))查询、使用、核验和留存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基础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个人信用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职业信息、联系人信息、学历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社保、个人养老保险金(缴存)、个人税务信息、婚姻信息、通讯电信信息、位置信息、银行卡收支信息、财产信息、设备信息、保险信息、金融交易信息、资产类信息、个人信贷或借贷等负债类信息、第三方评分、违法犯罪信息。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同意前述单位将所查得的本人信息提供给甲方。以上信息为甲方向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提供信用卡审批、贷后管理(包括账务催收)、额度核定及调整、资信核查(包括持续跟踪乙方信用状况)、异议处理和后续风险管理、客户服务等相关银行业务所必需,且甲方承诺仅在本条约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以上信息;
        (2)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合约项下义务等不良信息);若乙方发生本合约违约事件,且甲方向上述机构或系统报送不良信息时,甲方可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对账单或催收函等方式通知乙方,使用的联系方式以乙方申请信用卡时预留的或按本合约约定变更后的联络信息为准。
        (3)基于履行本合约之目的,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将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提供给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成员(中原银行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与甲方签订协议的第三方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联名合作方、外包作业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第三方数据服务合作方等)(详见附件),相关合作机构将为处理本合约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甲方的业务需要在必要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身份核验、联名卡持卡人信息交互等)使用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信息。甲方承诺将向中原银行集团成员及第三方合作机构明确其保护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个人信息的义务,并要求中原银行集团成员及第三方合作机构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4)基于追索乙方未清偿款项之目的,将乙方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等相关信息提供给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的催收机构(详见附件)。甲方承诺,将要求该等催收机构仅基于追索乙方未清偿款项之目的使用乙方的相关信息,承担相应保密义务,并将严格约束该等催收机构的信息使用行为;
        (5)为满足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多样化的服务需要,甲方可通过电话、短信、智能服务、手机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或其他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向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发送与中原银行信用卡有关的产品或服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介绍、活动推介等各类商业性信息,但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不接受的除外。若不接受,请勾选:不接受。乙方可随时拨打95186客户服务电话进行信息接收的咨询、调整或取消。无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是否接受本条款,并不会影响甲方向其发送风险提示、服务状态通知、业务办理进度、还款提示等提醒信息。
        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并确认甲方已应其要求对本条款作出了相应的说明。乙方向甲方提供第三方(附属卡申请人、对应联系人)个人信息的,应确保已获得该第三方的授权,并确保该第三方同意甲方可基于上述信息使用目的处理其个人信息。如乙方未取得第三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其信息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处理该第三方信息的相关法律后果。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表等资料上的信息如有变更或失效的,应立即联系甲方予以变更,因乙方未及时联系甲方变更引发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无论申请成功与否,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均不要求甲方退回相关申请材料。
        在甲方向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提供信用卡服务期间,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授权并同意甲方在本合约约定的范围内持续收集和使用其个人信息。除非法律法规及监管另有规定,在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注销信用卡后,甲方将停止收集和使用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信息。
        2.主卡持卡人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申请和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乙方发卡、发卡种类及信用额度。
        4.乙方同意甲方或任何甲方附属机构(包括中原银行分(支)行等),根据相关监管要求以及中国与境外国家(地区)签订的信息交换政府间协议,向国内监管机构提供乙方个人资料。乙方理解其他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需提供相应涉税信息。如乙方的税收居民身份信息发生变更,乙方保证会在30日内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5.甲方的部分芯片(IC)信用卡产品除支持信用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余额查询、充值等电子现金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不提供对账单。每种信用卡的具体功能以乙方申请的该信用卡产品为准。若无特殊说明,本合约所述交易均为信用卡账户交易。

第二条 使 用
        1.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收到并激活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按照乙方在信用卡申请表上、附属卡持卡人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留存的签名式样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时在交易凭据上签署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当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设置查询密码(该密码适用于客户服务热线电话语音确认身份、信用卡网上银行登录及网络交易密码验证等)、交易密码(该密码适用于预借现金和刷卡消费等)。交易密码须逐卡设置。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设置交易密码的信用卡在适用区域内刷卡交易时,需要输入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电子现金交易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打印凭证也无须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签名确认。所有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交易,乙方承担因信用卡项下电子现金交易而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2.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通过甲方指定渠道开通信用卡后,该卡可支持网络支付,不同的网络支付业务可能需要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通过额外的身份验证方可正式开通,具体的身份识别方式、交易验证方式、交易规则等以相应网络支付业务协议约定为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知悉、理解并愿意承担信用卡开通网络支付可能带来的账户和支付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支付平台账户被盗用导致信用卡账户的风险和损失)。
        3.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甲方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支付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及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知悉并同意向甲方申请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卡,已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在银联等卡组织指定商户进行单笔交易金额在规定限额(含)以下的联机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交易凭证上签名,即可实现快速支付。本功能适用范围仅限IC卡或承载IC卡信息的移动设备以闪付联机方式发起的交易。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中原银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甲方网点、客服电话、手机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通过中国银联、维萨、万事达或其他非银联卡组织在境外及在要求以外币结算的商户、网站上使用信用卡进行交易时,所产生的外币交易金额将直接转换为人民币入账(如交易币种为美元,则按照甲方公布的记账日前一工作日日终美元现汇卖出价进行折算;如交易币种为非美元,当地币种按交易日万事达组织官网外汇卖出牌价汇率折算成美元后,再按照甲方公布的记账日前一工作日日终美元现汇卖出价折算为人民币)。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汇兑风险、损失和相关机构收取的跨境交易货币兑换手续费(如有)。
        5.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具体有效期限以甲方核准的信用卡期限为准),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的逾期失效而消失。甲方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乙方历史用卡记录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但乙方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如乙方在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不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应在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或甲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否则,将视为乙方到期自愿更换新卡乙方同意,其使用的信用卡到期换卡时,如该信用卡卡种停止发行的,甲方可为乙方更换其他指定类型的信用卡,乙方激活新卡即视为乙方同意该更换并接受更换后的信用卡。更换新卡后,本合约或其不时的修订继续有效。若乙方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或有未清偿的其他债务,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
        6.乙方知悉并同意,在甲方为乙方续发或换发新卡片后,为保障乙方用卡服务,根据乙方的情况,甲方可能为乙方自动延续部分乙方已开通的网络支付业务(如境内外快捷支付等),具体自动延续的网络支付业务以甲方通知为准。如甲方为乙方自动延续相关网络支付业务,则乙方无需至该等网络支付业务合作方重新绑定新卡片即可继续使用该等网络支付业务;且乙方授权并同意,在网络支付业务合作方支持的情况下,甲方可将乙方续发或换发的新卡片信息同步至该等网络支付业务合作方(乙方也可自行将新卡片信息同步至该等网络支付业务合作方)。
        7.甲方有权根据国家规定、甲方收费标准和乙方历史用卡记录等向乙方收取年费。
        8.乙方停止用卡,应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账款后的两个工作日内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出办理销户申请。甲方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个自然日后,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甲方为乙方正式办理销户手续,并不意味着甲方放弃其对乙方在销户前对甲方所欠债务的追索权利,甲方继续保留对乙方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乙方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申请销户时,若电子现金账户仍有余额,乙方可自行选择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前往中原银行营业柜台进行注销和余额领回,并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9.乙方有义务保管好信用卡及卡号、有效期、CVV2等卡片信息,因信用卡或相关卡片信息保管不善被他人使用信用卡,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若乙方故意将信用卡出售、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信用卡,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应损失。
        10.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如乙方遗忘密码或需要更换密码,可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免费办理重置密码手续。对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11.信用卡如遗失、被窃或发生其它遭乙方以外的人员占有的情形,乙方应立即通过甲方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生效后即为正式挂失。凡正式挂失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及正式挂失前后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信的行为,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则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其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支持挂失,信用卡遗失、被窃或发生其它遭乙方以外的人员占有后产生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2.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合约约定收回或不发卡给乙方,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此前信用卡消费使用所产生的全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于甲方收回信用卡或甲方授权机构/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之日全部到期,且乙方应一次性清偿。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处理、转让其所拥有的针对乙方的债权。
        13.甲方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政策、风险管理要求,以及维护乙方账户资金安全等需要,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柜面等渠道产生的信用卡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采取限额或限制交易、中止或停止使用信用卡等措施。
        1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或甲方有其他合理理由认为有对乙方信用卡进行风险管控必要的,甲方有权在不事先通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前提下对乙方账户采取调整授信额度、限制乙方的信用卡交易、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欠款、自行收回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信用卡,不为乙方续发或换发新卡等措施,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1)任何舞弊、欺诈、恶意透支、非真实交易行为、非法使用信用卡或利用信用卡从事非法活动;(2)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或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预留的身份证件或联系方式失效且未主动及时联系甲方更新的;(3)在积分累计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4)将信用卡出售、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5)信用卡资金用于购房、购买理财/股票/基金/信托、生产经营、偿还贷款等非消费领域(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或流入其它政策限制或者禁止性领域;(6)未依本合约偿还全部欠款;(7)乙方身故、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或资信状况下降;(8)利用线上平台或中介或不法商户违规代偿代还款;(9)拒绝或阻碍甲方对其进行风险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不配合提供收入证明、工作证明、交易发票等凭证资料);(10)涉嫌偷逃税款、赌博、洗钱、诈骗、恐怖融资等;(11)其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监管要求、《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或本合约规定的行为。
        甲方采取风险管控措施不影响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乙方仍应偿还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未偿还债务,相关债务提前到期的,乙方应一次性清偿完毕。
        15.持卡人信用额度是持卡人名下所有信用卡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也是人民币账户与外币账户的共用额度。信用额度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如乙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还款能力、预留联系方式、资信状况、用卡行为、单位信息等变动或调整时,甲方有权根据评估情况降低乙方的授信额度,并通过网站公告、官方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乙方。乙方亦可自行向甲方申请调整授信额度,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用卡、资信变动等情况决定是否调整以及具体的调整幅度。乙方对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违约金等负有清偿责任,乙方不得以额度调整争议为由拒绝偿还信用卡项下欠款。

第三条 对账和缴款
        1.甲方可通过信用卡官方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和电子邮件等渠道为乙方提供电子对账服务,具体对账渠道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甲方的约定为准。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正确、完整、真实且能够正常接收甲方发送的电子邮件账单。乙方如需纸质账单,可在信用卡卡片核发后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或以甲方指定的方式申请。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和保证人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电子邮箱或身份证件信息变更等,应当在变更后的2个工作日内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在紧急或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情况下,乙方同意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联系人,转告与本合约相关的信息。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卡片,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不列入对账单。但信用卡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充值交易(电子现金圈存)以该交易发生日期列入当期对账单,并须于当期最后还款日前进行还款;电子现金账户向信用卡账户领回余额交易(电子现金圈提)以该交易入账日期列入当期对账单。
        2.乙方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乙方不得以未收到账单及未查看账单信息为由,拒绝偿还其所有欠款。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甲方记账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利率约为18.25%,受每月天数不同及乙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下同)计收利息,对未按时偿还的利息,甲方依照上述利率标准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一经设置信用卡交易密码,则可使用预借现金功能,即可通过网上银行(限主卡申领人使用)、ATM机、网点柜面以及其他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提取现金或转账。其中,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通过各类渠道办理现金转账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以甲方通过网站、营业网点、手机银行或信用卡官方微信等渠道公示的限额为准。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对未按时偿还的利息,甲方依照上述利率标准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为预借现金的起息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诺预借现金所得资金不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5.乙方信用卡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当存入信用卡的资金金额超过信用卡账户下所有欠款总额时,多余的款项将形成溢缴款。若乙方欲领回卡内溢缴款,须致电甲方,经甲方确认后,以汇款方式将溢缴款汇入乙方指定的本人账户(美元溢缴款仅限领回乙方指定的本人在中原银行的账户),乙方应承担汇款手续费,汇款手续费的币种与领回溢缴本金币种一致,无须另行通知乙方,甲方有权直接从溢缴款中扣除。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信用卡在ATM机、网点柜面、网上银行(限主卡申领人使用)以及其他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提领现金或转账视为信用卡预借现金交易,按甲方规定的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并按本合约约定的利率计收利息,提取或转账溢缴款部分,仅收取手续费。乙方账户有美金溢缴款,且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人民币透支款等款项的,乙方同意结汇还款,结汇汇率使用中原银行对外公布的外汇牌价。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每次充值交易金额上限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和甲方相关规定执行。乙方可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查询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对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充值。
        6.乙方超过账户信用额度用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超过额度用款部分自甲方记账日起按甲方对外公布标准计收的利息。
        7.如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业务或服务,甲方有权代第三方机构向乙方收取相关费用。
        8.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含)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自甲方记账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乙方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按月支付5%的违约金,最低10元。
        9.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以下各部分金额之总和:信用卡账户项下所有消费交易金额的百分之五;账户内所有未结清的分期交易单期金额的百分之百;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账户信用额度使用的全部款项;预借现金全额;所有的费用和利息;甲方规定的乙方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
        10.乙方名下有多张信用卡并产生多个账单的,则乙方应根据每个账单单独还款。
        11.乙方应及时通过甲方许可的渠道(因各渠道还款资金在途时间不一,乙方需合理安排还款时间,并确保款项在最后还款日前到账),以合法现金存入或合法款项转账等方式向甲方偿还全部应还欠款或最低还款额,否则导致逾期,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透支利息、违约金和其他法律责任。
        12.如乙方未依约还款或存在其他未偿还的信用卡账款(如利息、违约金等),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甲方有权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面访、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乙方本人直接催缴欠款。甲方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有权向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联系人、近亲属、工作单位、所属基层公共组织或调查到的关联第三方询问乙方的家庭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请其代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为此目的,甲方可将乙方提供的联系人、近亲属、工作单位信息提供给其委托的第三方。在对方愿意代偿的情况下,甲方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有权将乙方的身份信息、欠款信息等提供给其联系人、近亲属、工作单位或其他代偿意愿人。甲方有权将乙方的姓名、欠款信息等相关信息在中原银行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布等。

第四条 关于联名信用卡的特别约定
        1.本条规定仅在乙方领用甲方与联名卡合作方合作发行的中原银行联名信用卡(以下简称“联名信用卡”)的情况下适用。
        2.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甲方将其个人资料及相关信息披露给联名卡合作方。
        3.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在申请联名信用卡时一并申请成为联名合作方会员,遵守相关会员规则和条款。甲方不对联名合作方向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提供任何保证,乙方不得以和联名合作方发生纠纷为由,拒绝履行本合约约定的各项义务。
        4.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申领联名信用卡应遵守甲方申请须知,该申请须知构成本合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其他约定
        1.乙方与特约商户(含分期商户)或办理预借现金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其与任何第三方的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应向甲方偿还的债务。
        2.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法违规、欺诈行为,甲方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甲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同意甲方冻结及扣划其在中原银行辖下任一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定期及活期存款、理财产品、第三方存管账户内款项等)以及处分相关信用卡项下抵质押物用于清偿甲方的债权或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如需冻结及扣划乙方的外币存款或理财产品,乙方同意甲方冻结、扣划、强制结汇并同意配合甲方办理结汇的相关事项(如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结汇汇率以甲方结汇当时对外公布的外币实时买入价为准;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产生的全部孳息(如有),扣划相应资金用于偿还乙方应偿还债务后剩余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款项将转入乙方活期账户。甲方采取上述冻结、扣划、强制结汇等措施前无需另行通知乙方,且同时保留依法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3.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赠送的各项保险及其他服务。
        4.为防范风险、确保信用卡安全和保护公平交易环境,在出现可疑交易、信用卡有被盗用风险、出现虚假交易、舞弊、欺诈以及倒卖信用卡权益或增值服务等非正常用卡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时,甲方有权立即采取一项或多项风险管理措施,并有权进行调查核实。乙方须配合甲方,于两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凭证、交易记录、合同、发票、收据等)并根据甲方的建议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如因乙方不予配合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经甲方许可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积分交易和兑换、电子现金业务、非接触式支付或其他业务的,须遵守甲方另行发布的业务规则。

第六条 信息保护
        1.甲方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收集、使用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的原则,在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授权的范围和期限内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信息,不收集、查询、使用与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信息,同时,甲方将全力保障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对本人信息行使权利。
        2.甲方仅在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为实现本领用合约之目的所必要的最低时限内,确定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个人信息的最长保存期限。当超出保存期限后,甲方会对相关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3.甲方将采取符合业界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信息,防止其遭到未经授权的访问、泄露、篡改、丢失。
        4.甲方按照本合约的约定向第三方提供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个人信息的,将通过本合约向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进行披露。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知悉并理解甲方合作的第三方系动态调整的,甲方将尽可能披露第三方处理个人信息情况,并定期予以更新,但不代表甲方所披露的是全面的、无遗漏的、实时更新的,但无论如何,甲方将要求接收方在披露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等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且严格遵守甲方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措施与要求。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将重新取得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同意。
        5.甲方恪守对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约约定的范围和用途采集、处理、共享、应用及披露其信息。若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甲方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并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电子邮件、信函、电话、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难以逐一告知的,甲方将通过公告告知。业务关系终止后,甲方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保存和处理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信息。

第七条 附 则
        1.甲方将提前公告或通知(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报刊公告或语音电话通知等)乙方下述变更事项:本合约或《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的修改、《中原银行个人客户服务价目表》中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信用卡有关利率的调整、有关限额的调整、卡片名称的变化等。该等变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乙方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变更。如乙方不接受该等变更,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及台湾地区法律)。
        3.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同意向合约签署地(合约签署地是指乙方签署信用卡申请表的甲方分支机构住所地)、甲方住所地、甲方分支机构住所地或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乙方同意将户籍地址或信用卡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单位地址、住宅地址或在信用卡申请时填写的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作为相关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乙方同意司法机关可用以上一种或多种地址向乙方送达相关文书)。该地址适用于本合约履行中(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催收等)及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案件处理中相关司法文书的送达,以邮寄方式寄出的,在信件交寄后第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实际签收日早于该时间的,实际签收时视为送达);若派人专程送达,则接收方签收日视为送达,如接收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发出的,在确定发出时视为送达。
        5.乙方确认甲方对本合约中有关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甲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增加乙方责任或限制乙方权利的条款,均已向乙方进行了详尽的提示和说明,乙方已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本合约所有条款的约束。
        6.乙方如对本领用合约有任何疑问或对相关服务和产品有任何意见、建议或投诉的,可7*24小时拨打甲方客户服务热线(95186)。


中原银行信用卡申请人申明条款
        本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申请须知(如有)及本申请表的全部条款和内容。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名即视为本人已知悉并理解《章程》、《领用合约》、申请须知(如有)及本申请表的全部内容,并同意接受其约束。
        本人确认,中原银行已就增加本人责任或限制本人权利、免除或限制中原银行责任或中原银行单方拥有某些权利的所有条款向本人做出相应提示和说明,本人对上述条款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所有条款的约束。